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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变更或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1月27日15:00—2016年1月28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1月28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层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网新机电”100%股权暨剥离大气治理业务及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3,381,786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0,20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5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34,448,599】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03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121】%;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93,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390】%;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1】%;弃权【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8】%。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细披露于2016年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51,963,58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23,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19】%;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细披露于2016年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关于与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担保和互保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担保,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3,381,786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0,20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5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34,443,899】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897】%;反对【78,0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258】%;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89,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225】%;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47】%;弃权【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细披露于2016年1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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