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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6-0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公司已于2016 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7,451,274股新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监管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募集资金的监管事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刊载于2016年1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6-0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2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95,729,01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8元,募集资金总额1,299,999,996.54元,扣除承销费(包括保荐费)人民币19,499,999.95元后,将募集资金1,280,499,996.59元分别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352,967.96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8,147,028.63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 [2016]京会兴验字第620000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40155000000108,截止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620,499,996.5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达光电LED封装及应用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20111010010000156332,截止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1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达光电LED显示屏封装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20111010010000156258,截止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6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信达物联安防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20100100255895,截止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39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世举、李少为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上述各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上述各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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