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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13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持股份基本情况介绍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刊登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焦云、孙明君、马庆、焦贵金、宋希祥、常万昌、焦岩岩、王维舟、秦怀)共同筹资7500万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收益互换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临2015-070号公告)。2015 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期间,公司以13.939元/股的均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购买了公司股份5,38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2015年9月28日,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红方案,转增后,该部分股份变为13,45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上述增持人承诺,自购入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
截止2016年1月28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完毕持有该部分股票满六个月不减持的承诺,因收益互换项目到期,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6年1月29日开始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016年1月29日、2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3,151,250股和3,000,000股,减持平均价格为6.323元/股,剩余7,300,000股拟计划于本周内减持完毕。
三、后续减持计划
若本周内未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二级市场股票走势在春节后继续完成本次减持计划。
四、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本次减持行为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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