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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06 股票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2016-01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樊剑军先生和丁发晖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及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 2015 年 1 月 13日樊剑军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0,000 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详见公告 2015-003《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樊剑军先生该部分股份由 510,000 股调整为 663,000 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663,000 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 年 4 月16日樊剑军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95,000 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5-031《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樊剑军先生该部分股份由695,000 股调整为903,500 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903,500 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 年 7 月 9日樊剑军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80,000 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5-058《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480,000 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 年 1 月 13日丁发晖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5,000 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5-003《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丁发晖先生该部分股份由 365,000 股调整为 474,500 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474,5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 年 4 月16日丁发晖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65,000 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5-031《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丁发晖先生该部分股份由465,000 股调整为604,500 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604,500 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 年 7 月 9日丁发晖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80,000 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 2015-058《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 1 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480,000 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止公告日持股及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剑军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397,2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2%,本次质押股份1,9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本次解除质押股份 2,04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累计质押股份3,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发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7,397,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2%,本次质押股份1,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 1,55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累计质押股份2,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16-01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下午15:00至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思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75,705,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3,516,4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105,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0,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75,704,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51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1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8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关联股东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晓军及一致行动人刘宏光、任思荣、李遇春等九人及关联股东卢生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4,914,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51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1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8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之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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