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1版) 6、前次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3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情况”之“(1)委托理财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超募资金适度进行保本型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因公司计划建设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年产7000吨高阻隔PVDC热收缩膜建设项目”仍处于前期研发阶段,具体实施计划将根据研发结果确定。目前该项目支出仍较少,大量募集资金仍存放于银行专户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2,752.07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为有效利用资金,为公司带来资金财务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在未来两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产品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财务收益及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意见 浙江众成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相关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综上,广发证券对浙江众成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成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众成”)于2016年2月2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在2016年2月24日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接待日: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2、接待时间:接待日当日上午9:30-11:30 3、接待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浙江众成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4、登记预约:参与投资者请于“投资者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并同时提供问题提纲,以便接待登记和安排。 联系人:楚军韬; 电话:0573-84187845;传真:0573-84187829。 5、来访证件:来访个人投资者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6、保密承诺: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7、公司参与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先生,董事、财务负责人、董秘吴军先生,副总经理马黎声先生,董事、总工程师黄旭生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会有调整)。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3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络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健先生,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吴军先生和保荐代表人安用兵先生。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6年2月2日正式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查询阅读。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龚伯勇先生辞去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31日收到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龚伯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龚伯勇先生辞去独立董事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由于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的辞职,公司独立董事为2人,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龚伯勇先生的辞职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龚伯勇先生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龚伯勇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及董事会对龚伯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1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众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8%。 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众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大魁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大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陈大魁先生致歉声明: 陈大魁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26号”变更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将经营范围由“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修改为“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分支机构设在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柳溪路26号”。 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选举陈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及《关于拟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选举陈健先生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意聘任陈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为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上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于2015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上述事项的审议结果,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2023371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1、住所由“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柳溪路”变更为“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 2、法定代表人由“陈大魁”变更为“陈健”; 3、经营范围由“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变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柳溪路26号”。 公司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 部分亲属人员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部分亲属人员均签署的声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声明的主要内容: 陈大魁与部分亲属人员关系如下: ■ 现特此声明,陈大魁先生与上述人员: 1、 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2、 未在浙江众成的重大事宜决策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备查文件: 1、陈大魁先生签署的声明; 2、陈全林、沈彩凤,陈群英、杭阿根,陈秋英、李明华,陈华英,何雪龙、沈彩娟,何雪珍,何雪英、谢金明签署的声明。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