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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01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下午3:00至2016年2月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5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09,137,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21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09,136,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2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发行对象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3)债券期限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担保条款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转让场所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7)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8)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37,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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