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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6-0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王晓梅女士、金雪军先生、王泽霞女士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徐永光先生、监事黄立程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常务副总裁卢翔先生、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1.0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1.0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1.07本次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1.00,每项子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并通过。 2、议案1.00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30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新湖债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新湖债 债券代码:125828 债券简称:15中宝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称债权人不包括“08新湖债”、“15新湖债”和“15中宝债”等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事宜将在公司“08新湖债”、“15新湖债”和“15中宝债”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审议,具体会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见公司公告2016-016、017、018、021、022、023号。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6年2月3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2016-010、011、029)。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相关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杭州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人:郑晓晖 高莉 联系电话:0571-87395028、0571-85171837 传真号码:0571-87395027 2、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 (1)以信函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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