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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6-014
债券代码:112167 债券简称:12莱士债TitlePh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莱士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0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公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6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登记日: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19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3月28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莱士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莱士债"的收盘价为103.7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利息。

  一、"12莱士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莱士债",代码为"112167"。

  3、发行总额:人民币3.60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票面利率及面值:票面年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面值为100元/张。

  8、发行首日/起息日:2013年3月26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8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3年6月28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2014年5月23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2015年4月13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6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6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固定不变。

  二、"12莱士债"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莱士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莱士债"的收盘价为103.7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日: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19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莱士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28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3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60%。每手"12莱士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法定代表人:郑跃文

  联系人:刘峥、张屹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电话:021-22130888-217

  传真:021-37515869

  邮政编码:2001401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人:杨豪斌、魏啸晨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楼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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