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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重要声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申万宏源提供的其他材料。申万宏源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万宏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申万宏源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期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本期公司债券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8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债券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9 亿元。
二、债券名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1鲁西债、112030。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19亿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公司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九、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十、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三、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1年7月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7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五、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鲁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六、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七、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2014年度内,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14日出具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八、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2015年12月鲁西化工公告:公司近期收到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正式通知,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以公司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该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上述情况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
申万宏源作为鲁西化工2011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根据发行人反馈,2010 年发行人为评估申请方低压羰基合成技术,曾与申请方进行接触,并应申请方要求与申请方签署《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一份。此后,发行人与申请方进行了商业洽谈。经最终评估,发行人采购了申请方竞争对手的技术,未与申请方达成合作。现申请方认为发行人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提出了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发行人认为,在与申请方商业洽谈期间,申请方向发行人展示的仅为一般商业或技术推介信息,不包含在保密信息。申请方在申请书中也未能明确指出或证明其所认定的保密信息向发行人进行过展示。虽然申请方宣称在申请中披露了大量的文件是保密的,但是这些文件大部分或者全部是公众广泛知晓并可以获得的信息。因此,根据《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的条款或法律规定,该等信息也不是保密信息。
发行人将积极应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行人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申万宏源后续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三、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范芳芳
联系电话:021-33389847
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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