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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0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现将该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2464-6。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城西南八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9112630-3。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4 年10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已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高新法院在审理公司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01179号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4)) 因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01179号关于第6931816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二、 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该裁定是高新法院基于商评委作出关于"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且该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商评委做出的"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本公司将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高新法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高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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