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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6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9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4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170,064,2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32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2名,代表股份168,037,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5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2名,代表股份2,027,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804,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77,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027,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064,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4,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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