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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十三、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五、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十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金融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互联网金融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9月30日)

  ■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29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进行折算,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按照第四部分“一、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将按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以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互联网金融A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即: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

  1、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互联网金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

  2)互联网金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互联网金融B份额与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份额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B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的互联网金融B份额数相等,且与份额折算后的A份额数相等。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互联网金融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互联网金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互联网金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终止运作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全部转换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5年6 月11 日公布的《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情况,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根据最新情况,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根据相关公告,对“五、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4.根据最新情况,对“十二、基金的投资(九)基金的投资组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十三、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6.根据相关公告,对“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更新,补充了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七、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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