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1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6年2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洵先生因公委托董事张德祥先生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与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达美”)办理回购款共管专户,以确保回购款的及时归还; (2)新天达美将其持有的奉节县永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为该笔借款做质押担保; (3)授权公司与新天达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用于支付新天达美的奉节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款,年利率15%,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4)授权限期: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18)。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EPC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2)授权限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19)。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洵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新城”)城签订《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委托给软件新城进行招商运营管理,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根据协议约定,委托运营期限内公司向软件新城支付运营管理费总额预计不超过1,300万元。 (2)授权期限: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签署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20)。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李洵、张德祥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同意授权公司与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公司向园博园公司出借人民币4.74亿元,用于资助园博园公司新项目的投资开发,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 (2)授权限期: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编号:临2016-021)。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5、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3: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审议《关于拟投资基金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3、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1 选举喻中权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2 选举彭晓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3 选举李醒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4 选举马传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5 选举黄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6 选举舒春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独立会董事; 3.7 选举张德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8 选举周俊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3.9 选举刘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1 选举周敏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2 选举肖羿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5、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6-02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提供的《关于拟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签署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下,向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办理回购款共管专户以及将借款方所持有的奉节县永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请公司加强对共管专户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拟签署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整合相关招商运营资源,提高公司产业园的招商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控制资金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拟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向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推动新项目的进展。 2、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52%股权,园博园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夏成才、马传刚、黄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1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6年2月4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出借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的参股公司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达美”或“借款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公司向新天达美出借人民币5,500万元,用于资助新天达美支付其承接的奉节县“两城一园”污水处理项目BT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以下简称“奉节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款,年利率15%,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方新天达美未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6年2月4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的参股公司新天达美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公司向新天达美出借人民币5,500万元,用于资助新天达美支付其承接的奉节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款,年利率15%,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新天达美在奉节已成立全资子公司奉节县永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水务”)作为履行奉节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的管理机构,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新天达美将永安水务100%股权质押给出借方,为该笔借款做质押担保。 为确保借款专款专用,新天达美向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在5,500万元借款金额内,委托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予奉节污水处理项目供应商。 为确保及时归还借款,公司将与新天达美办理回购款共管专户,奉节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同意后期回购款汇入永安水务在建行奉节支行的基本户,该账户经公司与新天达美双方确定为共管专户(以下简称“回购款专户”),以确保回购款及时归还借款,新天达美依据《借款合同》履行完成全部还款义务后,双方立即解除账户的共管。 2、由于新天达美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的参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刘巍、赵清华担任新天达美董事,因此公司与新天达美构成关联关系。 3、公司与新天达美签署《借款合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新天达美(借款方) 1、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城科技园光谷激光产业园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美杉 注册资本:人民币2,352.94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环保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2、股东情况:珠海万源水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42.5%,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6.55%,珠海聚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占比5.95%,深圳飞马致远八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2%,深圳飞马致远2号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2%,江阴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占比2%,上海统赢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3%,厦门添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2%,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占比4%。 3、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新天达美是水污染治理行业“碳系生物滤池技术”的开拓者,国内尚无企业采用“碳系载体生物滤池”技术,公司还是湖泊河流生态修复技术的领先者,在湖泊河流生态修复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4、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的参股公司新天达美签订了《借款合同》,具体如下: (1)出借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方: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4)资金用途:用于支付新天达美的奉节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款 (5)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①奉节污水处理项目第一笔回购款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借款方将收到的全部回购款减去不超过500万元工程款后的余额归还借款本息。 ②奉节污水处理项目第二笔回购款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借款方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出借方。 ③如第二笔回购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本息余额,则后续①回购款继续偿还本息余额,直至归还完毕为止;②或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用自有资金偿还尚未归还的本息余额。 (6)年利率:15%。 (7)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新天达美将永安水务100%股权质押给出借方,为该笔借款做质押担保。 为确保借款专款专用,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委托付款函》,在5,500万元借款金额内,委托出借方将款项直接支付予奉节污水处理项目供应商。 为确保及时归还借款,出借方将与借款方设立回购款共管专户,奉节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同意后期回购款汇入永安水务在建行奉节支行的基本户,该账户经公司与新天达美双方确定为共管专户,以确保回购款及时归还借款,借款方依据《借款合同》履行完成全部还款义务后,双方立即解除账户的共管。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公司将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将以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收取该笔借款的利息; 2、借款方新天达美将持有的永安水务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 3、为确保借款专款专用,新天达美向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予奉节污水处理项目供应商,同时为确保回购款及时归还借款,公司正在办理回购款账户共管的手续,以确保回购款的及时归还; 4、奉节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同意后期回购款汇入回购款专户; 5、公司已向新天达美派出董事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层也将积极关注新天达美的经营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下,向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办理回购款共管专户以及将借款方所持有的奉节县永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下,向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办理回购款共管专户以及将借款方所持有的奉节县永安水务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其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提请公司加强对共管专户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六、附件 1、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照; 2、《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1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 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是指业主通过特许协议授权投资者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该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业主。 2、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设计、采购、施工,是指对工程负责设计、采购设备、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最后机组移交业主商业运行。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拟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 签订《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2、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3、过去12个月,光谷环保与旭日环保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2,410万元。 一、新疆淮东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机组脱硫系统BOT项目相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于通过投标并中标新疆淮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淮东特变”或“项目业主”)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机组脱硫系统BOT项目(以下简称“BOT项目”),并于近日与项目业主签订了《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烟气脱硫BOT合同》,现将BOT项目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疆淮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淮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人代表:杨晓东 (4)注册资本:拾亿伍仟伍佰肆拾肆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及运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煤炭、粉煤灰制品、石膏及石膏制品销售;电力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经营管理;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机械加工、技术服务;工程机械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境内准东五彩湾煤电煤化工工业园区内。 3、项目范围:该项目炉后烟气湿法脱硫建设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含土建)、运营管理、检修维护、废弃物处置、废水达标排放、债务偿还、资产管理、技术服务和项目移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工程造价:12,989万元。 5、建设工期:#1脱硫岛竣工的日期为2017年7月;#2脱硫岛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承诺与电厂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投运。 6、运营方式:该项目运营方式为BOT模式,特许经营期为20年,光谷环保收取特许经营期内的脱硫服务费,特许经营期到期后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 7、BOT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1)承包方愿意以BOT模式,在20年特许经营期内,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发包方。 (2)支付方式: 本合同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在合同经营期内,发包方应支付的脱硫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脱硫服务费=环保运营服务费综合单价(中标价格)×发包方脱硫上网电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BOT项目所涉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全资子光谷环保已与项目业主方签订了《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烟气脱硫BOT合同》,现光谷环保拟与关联方旭日环保签订《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1、光谷环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鉴于公司董事李洵、高级管理人员刘巍、赵清华在旭日环保担任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拟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环园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煌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03月10日 股东情况: 张巨煌(持股占比37.50%)、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0.77%)、深圳汇金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6.31%)等共16名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巨煌 经营范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销环保产品,承接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规定除外),环保产品及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金属结构制造。 2、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旭日环保近三年主营业务较为稳定,旭日环保自成立至2014年承接的主要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包括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市政类生活污水)环保EPC工程总承包,大气的脱硫除尘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及检测等。 根据新疆环保市场的变化及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推出, 2014年旭日环保调整了战略布局,将主营业务拓展至大气(脱硫、脱硝)治理领域,主要服务的对象为大型电厂,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相关客户。经营模式也从原先较为单一的EPC工程总承包形式发展到BOT、PPP模式。 3、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名称: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 交易类别:接受劳务 2、定价原则 拟签订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五、拟发生关联交易涉及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发包方: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交易价格:预计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具体如下: 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工程合同金额约为12,000万元; 2、合同主体内容为: 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总承包范围为:脱硫系统建设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包括地勘、地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运输、保管、保险、调试、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3、支付方式: (1)履约保函: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履约保函待发包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退还。 (2)合同设备款(3:5:1: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提供设备订货合同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一周内支付该批次设备款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承包方按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将整套设备验收资料及发票提供给发包方。发包方验明无误后 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50%。脱硫系统改造完毕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通过验收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3)安装工程款(1:7:1: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安装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根据安装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根据确认的当月工程量款项的70%支付给承包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为 10%,剩余的10%安装工程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旭日环保。 (4)技术服务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在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发包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80%,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性能试验合格后并提交经发包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发包方将 10%余款支付给承包方。 4、主要违约条款: (1)质量不达标:按合同规定的FGD入口设计煤质烟气参数条件下,FGD出口SO2浓度大于30mg/NM3,发包方将拒绝接受 FGD装置,即承包方根据合同中指定的相同货币退回发包方脱硫装置的设备价格,并承担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和保险费、检查费、储存和装卸费。 (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每延误工期 1周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违约赔偿金,及需赔偿由于承包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方的直接损失。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不得超过45天,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1、交易的必要性 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是公司开拓新疆市场进入实质阶段的项目之一,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基础。 鉴于旭日环保在新疆地区有较好的资源优势,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能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完善的技术服务,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2、交易的影响 拟签定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签署新疆五彩湾北一电厂2×660MW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工程EPC合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 八、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洵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抢抓市场机遇、打开新疆脱硫、脱硝市场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九、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2,410万元。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9月26日、10月23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16年2月4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新城”)签订了《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以下简称“托管资产”)委托给软件新城进行招商运营管理,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将根据《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向软件新城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用,委托运营期限内支付运营管理费金额预计不超过1,300万元。 2、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方软件新城未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2月4日,公司与关联方软件新城签订《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委托给软件新城进行招商运营管理,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将根据《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向软件新城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用,委托运营期限内支付运营管理费金额预计不超过1,300万元。 鉴于公司董事喻中权、李洵、张德祥在软件新城分别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炜 注册资本:47,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5月15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花城大道8号 经营范围:软件新城的投资、规划、开发、管理和物业租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与维修、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停车场;软件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软件企业的咨询服务;软件企业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技术、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股权结构: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2.1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1.05%,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1.05%,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15.79%。 3、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名称: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招商运营管理 交易类别:接受劳务 2、定价原则 签订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甲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2、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内容: 甲方将其拥有的武汉软件新城1.1期项目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由乙方负责该项目产业楼招商、配套管理、物业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应收费用管理、工会党务管理、职工活动、产业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政策服务、商务服务工作等。 3、委托运营管理费用: (1)自委托运营管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方收取租金目标为3,800万元,如达到该目标,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费380万元;如超过该目标,则甲方应另行按照超额部分的20%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甲方收取租金目标为3,900万元,如达到该目标,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费351万元;如超过该目标,则甲方应另行按照超额部分的18%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收取租金目标为4,400万元,如达到该目标,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费352万元;如超过该目标,则甲方应另行按照超额部分的16%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4)甲方按该年每季度实收租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分成比例的80%运营管理费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前支付给乙方,每季度剩余20%的部分在次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若该年全年的实收租金未达到目标金额,则每季度剩余20%的运营管理费不再支付。 4、合同重要条款 (1)甲方有权定期了解招商的进度,对招商指标进行考核。如招商租金第一年收取金额低于70%或连续两年收取金额低于该年度目标完成率的80%,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运营协议。 (2)若因乙方运营服务管理原因造成已租房客户投诉及退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及乙方已收取的运营管理费、奖励费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付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并且乙方需承担甲方按租约支付给租房客户的违约金。 (3)因乙方运营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客户逾期支付租金、退租等违约情形,乙方需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客户违约责任以弥补甲方损失,为解决前述事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合同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委托招商运营管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软件新城在产业园区的招商运营管理经验和各种资源,有利于整合相关招商运营资源,提高公司产业园的招商运营管理效率。 六、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李洵先生、张德祥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整合相关招商运营资源,提高公司产业园的招商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该关联交易事项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整合相关招商运营资源,提高公司产业园的招商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控制资金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附件 1、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证照; 2、《委托招商运营管理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2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财务资助的概述 1、2016年2月4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出借方”)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或“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由公司向园博园公司出借人民币4.74亿元,用于园博园公司项目的投资开发。 2、公司已与美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美好集团将所持有园博园公司52%的股权以人民币2,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由于目标股权尚处于质押状态,目前不能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美好集团负责于2016年2月29日前解除所有股权转让之限制(目标股权的质押),负责协调园博园公司的股东会依法做出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有关决议后,公司与美好集团分别提供相应的手续和文件,由园博园公司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股权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美好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住所:昆明市国防路129号恒安写字楼5楼 (4)法定代表人:刘道明 (5)注册资本:255,959.2332万元人民币 (6)实收资本:255,959.2332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股权、产权的投资转让,投资策划咨询服务、实业投资;房地产业、科研信息咨询服务业及市场建设的开发投资和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营业期限:长期 (9)前十名股东情况(2015年12月31日):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58%;海南洋浦众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21%;苗孝祥持股2.71%;刘琼兰持股1.97%;刘小兰持股1.6%;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7%;刘丹持股1.5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42%;王浩持股0.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0.35%。 (10)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与美好集团不构成关联关系,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3、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特6号 4、法定代表人:汤国强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8、营业期限:2012年11月08日至2032年11月07日 9、股东情况: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公司与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财务资助合同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2、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人民币4.74亿元 3、期限: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至2016年2月29日 4、年利率:15% 5、担保方式:由园博园公司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为公司出借给园博园公司人民币4.74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6、借款用途:用于资助园博园公司项目的投资开发。 7、违约责任:园博园公司若未能按期支付本息,园博园公司除按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当以未偿还借款本息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3、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0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幢1207 4、法定代表人:刘道明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实收资本:5,000万元 7、经营范围:高科技产业的开发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8、成立日期:1996年5月14日 9、股东情况:北京温尔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刘云海持股20%、付文高持股20%。 10、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公司将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将以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收取该笔借款的利息; 2、公司已与同美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美好集团将所持有的园博园公司52%的股权协议转让予公司,收购完成后园博园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全面接管园博园公司,包括向公司移交全部行政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及全部公司档案、公司财务、税务档案资料、行政档案资料及其他资料等。 4、借款方园博园公司目前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该公司持有美好集团(系深交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六、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以上财务资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可以推动新项目的进展,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52%股权,园博园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生的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向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推动新项目的进展。 2、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52%股权,园博园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可控。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附件 1、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证照; 2、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照; 3、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照; 4、《借款协议》。 5、《保证承诺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6-02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2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2月23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2月23日 至2016年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5年12月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2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1月2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3、4已分别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2月2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5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2月6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5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2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证券部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2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收到招标人鄂州市人民政府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湖北路桥作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联投集团”)组建的联合体成员之一,为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投资人的中标人。 一、工程名称: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 二、项目概况: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规划起点位于鄂州市华容区赵咀村华容南枢纽,接汉鄂高速,与黄鄂高速对接;终点位于金牛镇南侧的余家畈设置枢纽互通与武汉城市圈环线相接,推荐线方案路线全长 63.365 公里,投资估算为 58.388 亿元。 三、建设地点:湖北省鄂州市、黄石市。 四、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BOT+EPC建设模式。 五、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2 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以招标人签发的本项目全线开工许可)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收费期减少 2 年 (自收费许可文件批准的起始收费日期起计)。 六、联合体成员相关权利义务:1、联合体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并与招标人签订特许权协议,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含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2、联投集团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为94%,湖北路桥所占出资比例为5%,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院”)所占出资比例为1%。3、中交二公院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湖北路桥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目前,联合体与鄂州市人民政府尚未正式签署相关协议,开工日期存在不确定性,且该项目工期较长,实施过程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