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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梅龙路世纪春城**** 通讯地址: 深圳市泰然九路皇冠体育中心内2栋G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015年8月31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据此,林志与京基集团、王东河为一致行动人。 自2013年9月以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林志”、“陈木兰”、 “林举周”、 “郑裕朋”、 “陈浩南”、 “陈立松”、 “谭帝土”、 “赵标就”、 “温敏”、 “邱洞明”、 “杨开金”、 “凌建兴”、 “刘彬彬”等13名自然人名义开立的13个股票账户买卖和持有康达尔股票,前述13个股票账户均受林志控制。 除林志外的上述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于2015年6月25日签署《声明函》,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确认林志为13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且林志单独享有上述13个股票账户内康达尔股票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该等《声明函》已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全部提交于康达尔。 鉴于上市公司希望林志披露其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以此指责其未履行披露义务,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相关披露义务,但为免争议,本报告书特此披露林志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本报告书披露的康达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16年1月20日,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以下合称“转让方”)与京基集团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解除其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该次股份协议转让;并同时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自《协议书》生效后半年内将转让方股票账户名下全部或部分康达尔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 基于上述《协议书》约定,并出于战略目的考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的股票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及本次减持的康达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郑裕朋”、“陈立松”的8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57,848,947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4.80%。 2016年2月3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的股票账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份19,538,390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5.00%,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的股票账户)本次卖出的价格为35.08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杨开金”、“陈木兰”、“郑裕朋”、“陈立松”的5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38,310,557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8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林志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林举周”、“邱洞明”、“赵标就”、“温敏”的股票账户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116,196,622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林志 2016年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签字) : _______________ 2016年2月3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15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接到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函告,称其已将所持公司股份18,830,000股予以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16年2月3日,京基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7,523,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57,27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3.87%,占公司总股本的14.66%。 二、备查文件 (一)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冻结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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