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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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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8日证监许可[2015]308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2015年1月5日在2年后的对应日为2017年1月5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2、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5、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6、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59、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过渡期: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2、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4、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6、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67、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8、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69、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0、保证: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2、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3、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74、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5、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 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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