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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兴旺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2012年11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1日起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1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丰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2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进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10月24日担任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10月24日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88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3月14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6%,后续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率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0% ÷(1+1.00%)=99.0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 1.00=9,910.9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10.99份。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10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发生指数熔断,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10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无论是保本周期运作到期,或者由于满足提前到期的条件而使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在到期期间中,本基金对于认购、过渡期申购或者从前次保本周期转入本次保本周期并持有至本次到期期间的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20%÷(1+1.20%)=118.5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起,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时间不超过3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45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5年8月19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投保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2015年6月,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16.74亿元。截至2015年6月初,中投保为29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66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述的“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6%。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前,未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并未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且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的; 9、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资产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担保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划付上一月份的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理解《基金合同》及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阐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在基金管理人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并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及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资产中列支,按本条第1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担保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划付上一月份的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第一期保本周期后其他期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用收取及支付相关事宜,由该保本周期签署的《基金合同》或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或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的;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申购”和“转换入”分别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过了到期期间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自行承担其所持有相应份额的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份额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下转B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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