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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冯俊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交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担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学博士。2009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13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15 年7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0月起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6611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李桦,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858.6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5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5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4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00)/1.00=9,902.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如果本基金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0=8,840.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可得到8,840.17份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可得到8,927,678.5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500=15,00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0×1.50%=225.00(元)

  净赎回金额=15,000.00-225.00=14,77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个月,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4,77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可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到期操作期间可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一)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九)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确认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若在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可不设过渡期而直接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三)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净资产: 24.22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

  截至2015年6月30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226.86亿元(包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截至2015年6月30日,保本基金在保余额43亿元。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二)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鉴于: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基金管理人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0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本《保证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期权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属于稳健资产,股票、权证(含期权)、股指期货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含期权)、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CPPI策略为主、TIPP策略为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其中主要通过CPPI 策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在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的前提下,同时获取投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CPPI策略、TIPP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CPPI策略为主,TIPP策略为辅,通过设置安全垫和价值底线,对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1)CPPI 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保本底线;

  其次,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

  再次,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最后,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2)TIPP 策略

  TIPP 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TIPP 策略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其次,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再次,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 策略相对CPPI 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

  其中,At表示t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表示t时刻的稳健资产净值,Et表示t时刻风险资产净值;

  M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表示t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At-Vt)称为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确定保本底线Ft:根据本基金2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数量,使得这部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Xt作为动态保本金额,即确定价值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目标。上浮比例Xt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主要考虑基金单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

  (3)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At-Vt;

  (4)确定风险乘数M:风险乘数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与调整:

  a、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

  M值的取值范围为0-5之间。

  (5)确定风险资产及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的收益,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稳健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6)动态调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就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或者在买入债券等稳健资产时,同时投资看涨期权,以实现控制下行风险、获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阶段表现、市场情绪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行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五)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含期权)、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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