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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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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证监许可[2015] 315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做为保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一、绪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保本周期到期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其后的各保本周期为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准

  37、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0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38、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39、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1、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3、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4、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投资人在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5、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8、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9、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50、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4、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6、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行政总裁、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3)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财务总监;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亚太区财务变更计划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董事;瑞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监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法定核数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日本、新加坡、台湾)董事。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主要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元湉伟女士,监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出纳、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1992年担任工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副主任;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担任国泰君安证券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年起担任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法律顾问。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5年8月18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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