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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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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场外A类份额(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场内B类份额(鹏华添利)仅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不开通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场内B类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820,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821,场内申购、赎回简称:鹏华添利。

  3、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场外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代码002318)定于2016 年2月22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鹏华添利、基金代码511821)定于2016 年2月22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设置场外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场内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

  1、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

  2、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设置场外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场内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

  1、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2、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本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5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6 日常转换业务

  6.1 转换费率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为场外A类份额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代码 002318。

  本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转换费用组成如下:

  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并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申购费用补差

  本基金申购手续费为 0,本基金转入其他基金时,申购费用补差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时申购费用补差为0。

  6.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B类份额)、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外延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 份基金份额,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5元,并且转入基金对应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000×1.00×0=0

  转出金额=10,000×1.00+1.20-0=10,001.20元

  补差费(外扣)=10,001.2×1.5%/(1+1.5%)-10001.2×0/(1+0)=147.78元

  转换费用=147.80+0=147.80元

  转入份额=(10,001.2-147.80)/1.05=9,384.19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A类份额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9,384.19份。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2)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权益转换的登记手续,投资人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赎回处理的原则。

  7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次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为场外A类份额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代码 002318。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

  8.1 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8. 2 场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中国工商银行。

  2、券商销售渠道:银河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华鑫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渤海证券、国都证券、中投证券、上海证券。

  3、第三方销售渠道:北京恒天明泽、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北京增财基金、北京展恒基金、泛华普益基金、杭州数米基金、和讯信息科技、诺亚正行(上海)基金、上海好买基金、上海汇付金融服务、上海陆金所、上海天天、上海长量基金、深圳新兰德、深圳腾元基金、深圳众禄基金、天相投资顾问、万银财富(北京)、宜信普泽投资、浙江金观诚财富、浙江同花顺基金、中期时代基金、珠海盈米财富。

  8.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渤海证券、长城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平安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中金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9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0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6年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并以此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鹏华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6年2月1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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