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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江粉磁材 公告编号:2016-012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董事3人,通讯表决董事6人。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易对方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深圳市聚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合称"乙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甲方向东方亮彩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利润承诺补偿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各方同意,将《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第六条关于超过利润预测数的奖励"修改为:"若东方亮彩在盈利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东方亮彩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超过部分的50%且不超过交易作价17.5亿元的20%(即不超过3.5亿元)用于奖励东方亮彩管理团队。奖励人员应为乙方及由其提名并由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金额由乙方确定,并提交东方亮彩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盈利承诺期满后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东方亮彩任职的管理团队成员,上述奖励应于东方亮彩减值测试完成后1个月内(且不晚于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6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二、本补充协议与《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关系 1、本补充协议除对上述《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第六条进行修改外,对《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其余条款不予修改。本补充协议与《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使用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2、本补充协议于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经江粉磁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进行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上补充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可。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江粉磁材 公告编号:2016-013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86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我公司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说明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最终能否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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