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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5版)

  (四)控股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以及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经信永中和审计。

  第四节 募股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和计划安排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及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及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000万股(含4,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三个项目,分别为:

  1、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

  2、市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3、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的需求,公司将按照经营需要及有关管理制度,将多余资金用于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用来置换该部分前期投入。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1、产品竞争力提升,产能规模扩大

  产能扩大的募投项目将公司长期的技术工艺积累,应用到新增的10万吨产能中,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丰富产品品种,增强产品差异化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公司在本行业中的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调味品行业的占有率。

  2、营销和综合服务提升

  营销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将建设营销中心,在营销网络方面形成营销中心为支持,办事处为终端的综合高效网络,增强公司渠道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千禾”品牌影响力。

  (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盈利能力分析

  本次拟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将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产品竞争力、渠道竞争力方面得到实际的提升,将有力推动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增长。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达产年可新增税后利润7,960万元。

  在营销网络建设的拉动下,公司的客户数量和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新增产能可以稳步消化。

  2、抗风险能力分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净资产大幅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资本结构更加稳健,提高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增强公司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产能匹配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新增10万吨酱油和食醋产能。2012~2014年酱油和食醋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4.56%,考虑到产能扩张建设期和较长的达产期,公司很快将面临产能瓶颈。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将增加公司产能,扩大产销规模,提升盈利能力。

  目前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建筑工程、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由于地价和工程造价的上升,募投项目的投入产出略低于存量资产的投入产出比,但从长期看,将有利于公司产品的质量、生产的效率的提升,在整体上对公司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构成有力推动。

  (四)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后,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较目前有较大幅度提高。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约增加折旧和摊销1,670.17万元。

  在募投项目实现全部达产后,并按预期实现投入产出的情况下,每年可产生销售收入44,431万元和净利润7,96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

  因此,尽管募投项目须经历建设期和回收投资期,建设期间内对公司盈利不能产生贡献,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将因摊薄效应可能出现下降,但随着项目的达产,公司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将大幅度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也将随之大幅增长,盈利能力将会有较大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农副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非转基因豆粕/大豆/有机大豆、小麦/有机小麦、白砂糖、葡萄糖浆等农副产品。由于农副产品价格受当年的种植面积、气候条件、市场供求以及国际期货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而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整往往滞后于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因此,农副产品价格波动将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

  2、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调味品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目前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企业主要为在西南地区和华东地区销售的调味品企业。虽然公司已在西南地区特别是川渝地区取得了相对竞争优势,但不排除定位类似的调味品企业对公司产生的竞争冲击。国内调味品行业还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随着公司和国内竞争对手的跨区域扩张,以及在国内调味品行业巨大市场空间吸引下外资企业的纷纷进入,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广泛而激烈的竞争。在焦糖色行业,部分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延长产业链涉入焦糖色产业,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应对上述竞争,可能出现净利润下滑,下滑幅度甚至可能超过50%。

  3、调味品市场的拓展风险

  公司焦糖色产品已经形成了基本覆盖全国的生产和销售网络,但调味品的销售网络和品牌影响力主要还在西南和华东市场。公司正致力于开拓调味品的全国市场。虽然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味品市场开拓经验和营销人才,也有焦糖色产品在全国市场开拓的经历,但区域市场之间、细分行业之间存在差异,如果公司调味品全国市场的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将影响公司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快速提升。

  新开拓市场时,公司通常会和经销商共同分担商超入场费等前期费用,并给予推广促销费用支持。新开拓市场较高的前期投入可能会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4、品牌及产品被损害和仿冒的风险

  公司十分注重品牌形象和价值的培养,公司的“恒泰”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千禾”商标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公司通过对产品品质的坚持逐步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由于调味品行业从业企业较多,某些调味品企业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冒用他人品牌或者仿冒他人产品。因此,随着市场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公司存在因品牌受到冒用和产品受到仿冒从而导致客户群体分流、市场形象受到损害、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等风险。

  5、投入新产品的风险

  为配合下游客户需求,进一步拓展产品线,公司决定建设年产1万吨酵母抽提物生产线,新增酵母抽提物产品。尽管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准备,酵母抽提物也是成熟的产品,但公司生产的产品能否如期投入市场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虽然酵母抽提物的生产可以利用公司现有场地和部分设备,销售可以利用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但作为新产品其建设和市场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该时间期间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二)经营风险

  1、质量控制风险

  产品安全和质量是食品企业的生命,公司建立了从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品管到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的全面质量控制系统,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0012:2003计量检测体系。公司是四川省质量信用AA级单位,自成立以来公司产品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纠纷和诉讼。尽管公司严格、系统的质量控制机制能合理保证公司产品质量,但是如果因意外等原因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公司不仅负有赔偿责任,声誉和产品销售都可能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没能及时处理和善后,甚至可能出现产品滞销、净利润大幅下滑以至亏损的情况。

  2、保有大量半成品的风险

  由于公司的中高端酱油和部分食醋产品的生产周期长(超过180天),因此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有较多数量的半成品。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公司的在制品(包括原油、原醋)余额分别为6,476.37万元、4,071.52万元及3,649.61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37.89%、35.77%及35.27%,占同期存货余额的比例较高。半成品的存储对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有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的仓储管理出现意外,公司保有的半成品存在品质下降甚至损坏的风险。同时保有较多的半成品增加了存货数量,增加了因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存货跌价风险。

  3、经销模式的风险

  公司调味品产品的销售以经销商经销方式为主,食品添加剂产品也有部分通过经销商销售。公司通过与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合同的方式,对经销商进行规范和管理。经销商主要在其购销业务上受本公司影响,其余管理皆独立于公司。如果经销商不能较好地理解公司的品牌理念和发展目标,或经销商的实力跟不上公司发展要求,或因经销商严重违反合同,公司将解除或不与其续签经销合同,从而对公司的销售收入造成影响。

  4、技术失密的风险

  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经过不断探索,公司开发出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核心技术已申请专利。尽管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以保护公司技术安全,但大部分技术难以通过专利保护,公司存在技术失密的风险。

  (三)政策性风险

  1、不能持续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件规定,对西部地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公司及子公司柳州恒泰2013度、2014年度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5年度继续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但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尚需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

  如果未来本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公司的税负会相应提高,将对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政策要求的风险

  2009年12月,环境保护部推出《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对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做出了规定,将可能增加企业环保相关成本。环保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民众的重视,今后不排除因国家环保政策日趋严格致使公司环保成本大幅增加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将投向于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市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公司对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分析是结合公司近年来调味品业务经营情况,以对行业政策的合理预期、对行业发展趋势和消费习惯的判断等为基础而做出的。但由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技术、环保、财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各项目所依赖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预计于2020年6月全部达产,达产后公司酱油和食醋的产能将增加到20万吨,较2012年末产能增加100%。虽然预计国内调味品市场具备广阔的市场拓展空间,报告期内公司调味品销售收入持续大幅增长,但仍存在达产后产能不能充分消化而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可能。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大量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大量增加将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伍超群直接持有本公司70,946,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12%。按本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伍超群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伍超群作为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虽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性安排减少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但是仍然存在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对公司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26%、13.89%及14.85%。本次发行股票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若公司经营业绩不能同步增长,股票发行当年及其后一段时间内因净资产规模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二、重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已签署、尚未执行完毕、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如下:

  (一)借款合同

  1、2015年5月19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40100-2015年(眉营)字0011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购进原材料及流动资金需求,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及自然人保证担保,发行人以51140100-2015年眉营(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伍超群、刘彬以51140100-2015年眉营(保)字0024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2015年6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40100-2015年(眉营)字0033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短期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及自然人保证担保,发行人以51140100-2015年眉营(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伍超群、刘彬以51140100-2015年眉营(保)字004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3、2015年8月17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40100-2015年(眉营)字0050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用途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短期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及自然人保证担保,发行人以51140100-2015年眉营(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伍超群、刘彬以51140100-2015年眉营(保)字006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4、2015年10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点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168363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生产资料等日常周转,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公高抵字第DB15000001276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ZH13000001894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5、2015年11月19日,潍坊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181372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原材料款等日常经营周转,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公高保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抵字第ZH13000001894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公高抵字第DB15000001276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6、2015年12月4日,潍坊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190931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95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原材料款等日常经营周转,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公高抵字第ZH13000001894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DB15000001276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公高保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7、2015年12月29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点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500000209988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等日常周转,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公高保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抵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ZH13000001894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公高抵字第DB15000001276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8、2016年1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点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600000013322号),该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等日常周转,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该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担保,伍超群、刘彬以个担质字第DB1600000010496号《担保合同》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担保合同

  1、2013年9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公高抵字第ZH13000001894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的工业及配套用房屋及土地。

  2、2015年5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51140100-2015年眉营(抵)字0005号,为本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最高债权 余额为10,000万元,抵押物为眉东国用(2012)第3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3、2015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公高保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止发生的借款提供保证,本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600万元,采用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2015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公高抵字第DB15000001276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3栋15层1503号及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3栋15层1504号的办公用房产。

  5、2015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公高抵字第ZH15000001636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的工业及配套用房屋及土地。

  6、2016年1月25日,伍超群、刘彬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编号为:个担质字第DB1600000010496号的《担保合同》,为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公借贷字第ZH1600000013322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价值为2,106万元,质押物为存单号码00455379号(1,000万元)、00455378号(1,000万元)、00455380号(106万元)的个人定期存单。

  (三)销售合同

  2015年度主要客户及主要经销商已签署的框架合同如下:

  1、2015年1月15日、26日,潍坊恒泰、石家庄恒泰分别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其分别向潍坊恒泰、石家庄恒泰采购焦糖色等产品。具体订货数量、品名、规格等以江苏伊例家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订单为准。两份合同的有效期均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2014年12月31日,丰城恒泰与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2015年海天通用采购合同》。约定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向丰城恒泰采购焦糖色,实际采购数量以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采购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为准。该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2015年1月18日,柳州恒泰与江门市新会区恒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书》,约定江门市新会区恒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在广东江门五邑地区及周边经销“恒泰”牌焦糖色等产品。该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2015年1月30日,柳州恒泰与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向柳州恒泰采购焦糖色。该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7、2015年8月12日,四川吉恒与永辉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零售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四川吉恒授权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为其产品或代理产品的分销商,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采购合同

  2015年度主要供应商已签署的框架合同及金额500万以上尚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如下:

  1、2015年1月29日,本公司与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玻璃瓶年度采购合同》,本公司向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玻璃瓶,数量按订单数量确定。合同的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本公司目前正在执行的主要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如下:

  1、2013年12月11日,本公司与海阳市创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海阳市创实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设备,设备金额为人民币7,830,000.00元,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支付设备款30%作为定金。

  2、2014年1月26日,本公司与广州广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广州广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设备,设备金额为6,360,000.00元,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支付设备款的30%作为定金。

  3、2014年4月12日,本公司与威海远航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酵母抽提物生产系统采购合同》,威海远航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设备,设备金额为7,400,000.00元,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支付设备款的30%作为定金。

  4、2015年6月18日,本公司与烟台和兴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0608-Z的《设备采购合同》,本公司向烟台和兴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圆盘制曲设备4套,合同价款为804万元,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支付两台设备款的30%作为定金。

  5、2015年10月9日,本公司与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1008-1的《设备采购合同》,本公司向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采购3种不同型号发酵罐共144台,合同价款为1,468.52万元,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定金,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合同生效后70天内制作完成10台成品罐后本公司再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二)本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及刑事诉讼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及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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