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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3、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2432。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含周六、周日)。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2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该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该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该类基金份额的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8、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6年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2)担保风险,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以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432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3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2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该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该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该类基金份额的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如发生部分确认,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9亿元-截至前一日全部有效认购总金额)/当日有效认购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5%,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0)/1.00=9,862.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9,862.22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银行:中信银行。

  3、第三方代销机构:数米基金、天天基金、陆金所资管、众禄金融、乐融多源、好买基金、金牛理财、同花顺基金。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二)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代销银行的开户及认购的相关程序以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下转B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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