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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版)

  陈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投资管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2013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47位,总资产排名第57位,位居中国商业银行前列。2013年11月,中信银行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上市企业TOP10”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6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4.5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6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5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4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徐昳菲

  联系人邮箱: xuyf@fund123.cn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丁姗姗

  联系人邮箱:shanshan@eastmo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服务热线:4008 6666 18

  网址:https://www.lu.com/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人邮箱:tongcp@jjmmw.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特莱中心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s://fund.jimu.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3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罗梦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客服: 010-59336512

  网站:www.jnlc.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855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3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3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赎回,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期的申购数量控制规则,以满足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限制,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1500=86,095.5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095.5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开放期的申购规模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期间,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2010年1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二)保证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410.53亿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人民币43.73亿元)的25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31.55亿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以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上述条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第1至第4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保证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但上述款项中因保证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保证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下述第3条款中所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保证人出具的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保证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6、因保证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保证人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下的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保证费用支付至《保证合同》解除当日。

  7、《保证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保证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者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更换保证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者因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更换保本义务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更换保本保障机制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3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3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高于或等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结束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及业务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包括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0元;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条款,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下转B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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