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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 公告编号:2016-012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全部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15:00至2016年2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于叶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214,398,0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4.2127%。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股份191,881,3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5693%;参加网络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8人,代表股份22,516,6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4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14,386,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8%;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50,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8%;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与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16年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与控股股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股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票156,296,924股、23,039,988股,均已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5,050,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83%;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50,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8%;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14,386,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48%;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50,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8%;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上风高科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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