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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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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更好服务于投资者,经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从2016年2月22日起参与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适用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51)。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活动期间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上述基金的投资者。

  三、交通银行优惠费率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上述基金,基金申购费率(前端模式)优惠费率最低8折优惠,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上述基金的原申购费率,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最新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次优惠活动仅适用于上述基金正常申购期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模式申购费率、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费率。

  2、投资者如持有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并已开通交通银行基金网银交易,可登陆交通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点击“基金超市”栏目,即可进行基金交易。

  3、本基金管理人将与交通银行协商后决定上述优惠活动是否展期以及新增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产品,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交通银行此活动的最新规定为准。 

  五、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 交通银行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本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400-6135-888

  网址:www.gefund.com.cn

  六、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一、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投资者可于2016年2月22日起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全文。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一、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调整了“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二、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调整了“基金担保人”、“《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担保”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4、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修改三、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调整了“基金担保人”、“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保本周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八、基金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亦为本基金合同所指的“当期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九、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的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修改四、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调整了“募集规模上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前发布的公告。

  修改五、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六、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简况进行了更新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修改七、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3,538,703,24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1994年12月,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35.38703245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高新投核心业务为: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府资金担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扶持的113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VC、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IPO”完整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没有围墙的科技园”。高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股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创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350人左右,多为高学历、产业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其中,硕士及博士员工占91%,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66%。目前,高新投已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布局,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天津、湖南、西安设有7家分公司;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门等地建有25个办事处。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10%以上并于2014年达到14.7%;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AAA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14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创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5年9月,高新投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439.89亿元。截至2015年9月,高新投为4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43.69亿元人民币。

  修改八、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18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修改九、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第三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担保费的支付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修改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调整了“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十一、基金合同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涉及上文修改的部分一并进行了相应调整

  修改十二、基金合同第二十九部分“《保证合同》”,根据新签订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进行了相应调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 518000

  鉴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但担保人在支付前因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托管行一份,报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托管协议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中基金管理人简况进行了更新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因此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期满后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依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2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3月2日。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由于18个月后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25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第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折算日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选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2016年3月2日(含)起至2016年3月7日(含)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上述不同选择对应的费率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4、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以自2016年3月8日(含)起至2016年3月22日(含)期间内申购本基金。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请的净申购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1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式、费率及具体规模控制方式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5、折算

  本基金折算日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3月23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6、适用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7、到期操作、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年3月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保本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在2016年3月2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间(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7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及第三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提示,其他具体事项和详细规则请参见2016年2月22日《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规则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的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因此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期满后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到期处理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2月22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投资者可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第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其后三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和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之间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三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仍为18个月,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赎回业务及下一保本周期的时间安排

  (1)自2016年3月2日(含)起至 2016年3月7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时间。该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自2016年3月8日(含)起至2016年3月23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其中,自2016年3月8日(含)起至2016年3月22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仅进行申购和转入业务,暂停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3)2016年3月23日为折算日,该日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

  (4)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本基金将根据第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的担保额度上限(10亿元人民币)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以及随后的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时间

  自2016年3月2日(含)起至2016年3月7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上述到期操作时间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1)或(2)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

  3、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到期选择的费用

  (1)对于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

  ■

  (3)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即无论是从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还是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6年3月8日(含)起至2016年3月22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请的净申购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截尾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日期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在担保额度内对第三个保本周期基金的初始规模(含由第二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请的净申购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1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请的总净申购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1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1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请的净申购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 1.000元)

  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 =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到期操作、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年3月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保本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在2016年3月2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间(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7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由于18个月后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25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保本赔付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条款及保证合同,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2月22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附件。

  五、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银行渠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券商渠道: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九州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3)第三方销售渠道: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可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相关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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