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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对私募抽查可采取的措施 2016-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链接 Link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摘自山西证监局网站)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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