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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6-01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02月0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6年02月0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2月21日--2016年0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2月21日15:00至2016年02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7,14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85%,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517,1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董事长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经民主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7,1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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