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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2016-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农机”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8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的0.94%。其中首次授予169.4万股,预留18.6万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93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除预留部分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8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7、除钱菊平先生、姚建方先生、褚赞美女士、沈勤女士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钱菊平先生、姚建方先生、褚赞美女士、沈勤女士作为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3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相关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公司钱菊平先生、姚建方先生、褚赞美女士、沈勤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8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的0.94%。其中,首次授予169.40万股,预留18.60万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监事会核查,还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等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本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钱菊平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钱菊花女士的弟弟,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万股,钱菊平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姚建方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章沈强的妹妹的配偶,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万股,姚建方先生担任公司生产部部长,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褚赞美女士作为实际控制人钱菊花女士的弟弟的配偶,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万股,褚赞美女士担任公司行政人资部部长,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沈勤女士作为实际控制人章沈强先生的妹妹,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万股,沈勤女士担任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本人在此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股票权益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匹配。上述四人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方可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钱菊平先生、姚建方先生、褚赞美女士、沈勤女士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锁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于首次授予后12个月内授予,自授予起满1年后,激励对象可以分批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除预留部分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3.70元/股的50%确定,为每股16.88元。

  预留部分,董事会将在新激励对象确认后,按相同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6-2018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69.4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留部分),则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1,892.76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16年3月16日,则2016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进行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注销。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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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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