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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1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TitlePh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1日

  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发行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1庞大02

  (四)债券代码:122126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22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前3年内固定不变。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庞大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8.50%。

  (七)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2年4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庞大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50%,每手“11庞大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29日

  (二)付息日:2016年3月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2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1庞大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庞大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庞大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5301023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 庞大双龙培训中心4楼,邮政编码:10002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作宏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 庞大双龙培训中心4楼

  联系电话:010-51276868转8464

  邮政编码:10002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丽娜、郑云桥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

  附件一:

  “11庞大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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