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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18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核销坏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本次核销坏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销坏账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且追收无果的应收账款4笔,金额共计4,696,455.93元予以核销。

  核销后,公司财务与营销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备查账,继续全力追讨。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15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的应收账款均经过司法程序,对方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监事会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就该核销坏账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15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0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保证2016年下属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拟进行下列对外担保事项,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为子公司张家港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为子公司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为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为子公司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为子公司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股东对前述融资按57.16%的比例提供反担保。

  授权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类业务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上述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张家港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6月28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1730万美元

  主营业务:铝合金板的加工物流配送。

  张家港润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香港凯盛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张家港润盛资产总额28,358.59万元,负债总额4,010.40万元,净资产24,348.19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46,660.68万元,利润总额5,259.74万元,净利润4,396.58万元。

  2、被担保人名称: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5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主营业务:铝合金板的加工物流配送。

  广东润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润盛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东润盛资产总额10,318.48万元,负债总额2,063.99万元,净资产8,254.49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15,685.98万元,利润总额1,558. 50万元,净利润1,167.65万元。

  3、被担保人名称: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7月14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主营业务:金属基材的加工物流配送。

  广东澳洋顺昌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香港凯盛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东澳洋顺昌资产总额16,859.21万元,负债总额10,204.34万元,净资产6,654.87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32,550.64万元,利润总额1,078.24万元,净利润811.34万元。

  4、被担保人名称: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8月2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

  公司通过江苏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淮安光电100%股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淮安光电资产总额117,402.32万元,负债总额36,180.65万元,净资产81,221.67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36,656.38万元,利润总额13,220.37万元,净利润11,336.70万元。

  5、被担保人名称: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主营业务: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系公司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2.84%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且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大股东张家港市秉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25.67%股权)签订有表决权一致协议,公司合计享有小额贷款公司68.51%的表决权,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为57,928.32万元,负债总额为21,793.15万元,净资产为36,135.17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670.91万元,利润总额5,754.49万元,净利润4,301.71万元。

  6、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类业务包含一般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及开鑫贷等业务,面向的客户为信用较好、偿债能力较强(但不得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三、董事会意见

  1、担保原因

  (1)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为对前述公司的银行融资或业务发展提供支持,有助于促进其经营活动的开展。

  (2)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张家港润盛及广东澳洋顺昌的另一股东香港凯盛物流有限公司系境外公司,无法提供境内银行认可的担保。

  (3)担保类业务是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类业务的规模进行授权和控制。

  2、对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判断

  (1)各个下属公司经营稳定,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控制较强,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

  (2)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类业务的客户均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过风险控制程序筛选后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的客户,而且必须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相对较小且可控。公司将通过董事会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责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客户回访、与商业银行沟通联动等措施可实时监控客户的风险状况;公司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审计部进行风险控制方面的内部审计,以使担保类业务的风险降至最小。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意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930.00万元(其中,公司目前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930.00万元,本次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0,000.00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55%;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8,426.82万元(其中,公司目前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26.82万元,本次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15,000.00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2.68%。公司现有对外担保余额中未出现逾期的情况。

  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仅为担保最高控制额度,用于替换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有担保余额将包含在本次担保额度内。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3,930.00万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26.82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1%、2.10%。

  公司现有对外担保余额中,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1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是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放款的资金周转需求,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拟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批准提供。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在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活动均由公司控制,因此无需签署相关协议。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相关情况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陈锴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主营业务: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系公司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2.84%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且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大股东张家港市秉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25.67%股权)签订有表决权一致协议,公司合计享有小额贷款公司68.51%的表决权,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为57,928.32万元,负债总额为21,793.15万元,净资产为36,135.17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7,670.91万元,利润总额5,754.49万元,净利润4,301.71万元。

  其他股东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股东7名,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

  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放款最大化有利于实现其收益的最大化。但因为不同客户还款与借款有一定的时间差,为最大化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给客户创造更加便捷迅速的服务,对于资金有周转需求。同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总计融资比例可达资本金的100%,融资渠道除银行融资外,还可以在经过批准后向股东取得借款。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以促进其业务的发展,提高其收益水平。

  本次财务资助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由公司实际控制,且其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良好,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被资助对象及其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拟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2亿元,在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2016年2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且经营状况良好,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金额及时间,收取不低于公司平均银行融资成本的资金占用费,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无重大不良影响。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其他

  截止公告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外,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0,000万元,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本次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为财务资助最高控制额度,用于替换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财务资助额度,公司现有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资助余额将包含在本次额度内。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2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的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光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该45,000万元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92号)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51,000万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负责本次发行的组织实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51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1,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712.1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287.90万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6-20号《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管理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全资控股的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塘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控股的淮安光电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产品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将确保投资的上述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2、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不同期限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购买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购买上述理财产品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前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业务进行重点审计和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该45,000万元额度可循环使用。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该45,000万元额度可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获取更多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澳洋顺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该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兴业证券对澳洋顺昌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同意该事项在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3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期权注销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2月1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2014年2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份股票期权与1,044.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

  6、2014年7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5万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完成。

  7、201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6万份进行注销处理。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3月3日办理完成。

  9、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81818元/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孙领军、李斌及龚路青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完成。对李斌及龚路青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8,000份进行注销处理;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31名,股票期权数量为2,930,400份,行权价格为2.75元。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5月8日办理完成。

  10、2016年2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及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原因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游启军、王二猛和史晓翔三人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

  2、数量

  游启军、王二猛和史晓翔三人作为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7,200股、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18,800份。

  本次公司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现有额度的2.071% 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8%;本次公司决定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现有额度的4.054%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2%。

  3、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4元/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81818元/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1.381818元/股。公司相应年度分红时,由公司代为收取的上述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扣除,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上述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18,800份将直接注销。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8.3040万元,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本的变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973,611,465股变更为973,334,265股。

  单位:股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游启军、王二猛和史晓翔三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游启军、王二猛和史晓翔三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董事会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4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2 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根据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2月1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2014年2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份股票期权与1,044.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

  6、2014年7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5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5万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完成。

  7、201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6万份进行注销处理。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3月3日办理完成。

  9、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81818元/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孙领军、李斌及龚路青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完成。对李斌及龚路青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8,000份进行注销处理;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人员为31名,股票期权数量为2,930,400份,行权价格为2.75元。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5月8日办理完成。

  10、2016年2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1、行权/解锁时间已符合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行权/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即2014年2月10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锁所获总量的40%。根据公司的行权安排和解锁计划,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2016年2月10日—2017年2月9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为2016年2月10日—2017年2月9日,第二次可行权/解锁时间已符合规定。

  2、满足行权/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2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87.44万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873.83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安排

  1、股票期权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75元。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

  注:2016年2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尚未完成。

  2、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2015年9月24日-25日),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林文华先生买入66,000股,副总经理程红先生买入40,000股,董事徐利英女士、朱宝元先生、李科峰先生分别买入32,200股。

  五、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自2014年2月10日授予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因人员离职、分红送转发生变化如下:

  ■

  注:2016年2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18,8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7,2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尚未完成。

  六、股票期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激励对象所缴纳的全部行权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为187.44万份,如果全部行权,将增加公司股本187.44万股,占目前总股本97,361.1465万股的0.1925%,占全部行权后总股本97,548.5865万股的0.1922%,对公司本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2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87.44万份,现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873.48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十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2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87.44万份,现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873.48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董事会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3、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事项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26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6年3月4日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陈锴先生、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林文华先生、独立董事曹承宝先生、保荐代表人薛波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6-016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参会人员。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定期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梁秉文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沈学如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下转B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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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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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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