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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证券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6—021TitlePh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6-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6,758,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81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1位;

  4、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是为使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能将36,758,060股(原为限售流通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林伟建。林伟建受让股份后应尽快协助上市公司办理上述36,758,060股股份限售登记。林伟建已向公司出具相关承诺,公司将及时披露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基本情况

  1、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原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4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现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置出原纺织业务相关资产并置入深圳创维的数字机顶盒业务和资产。2014年9月11日,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应的新增股份完成登记。2014年9月26日,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应的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创维的股东之一,通过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本公司向其发行的45,947,575股股份。2015年4月,

  本公司实施“10转增10股派2元(含税)”的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调整为91,895,150股。

  2、2015年11月24日,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投资”)。

  3、2015年12月23日,鹏盛投资与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9,171,136股股份、1,837,903股股份、44,128,051股股份(以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给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该次转让完成后,鹏盛投资仍持有本公司36,758,060股股份(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8%。

  4、鹏盛投资拟向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转让其持有的36,758,060股创维数字股份,鹏盛投资的股东林伟建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函》,谢雄清、林伟敬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承诺函》。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自然人股东并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林伟建受让股份后,鹏盛投资不再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原股份锁定承诺和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由林伟建承接,同时林伟敬、谢雄清对林伟建在承担的补偿承诺及可能引致的补偿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16年2月4日,鹏盛投资股权架构调整,变更后林伟建持有鹏盛投资98%的股权,林伟敬持有鹏盛投资2%的股权,林伟建为鹏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鹏盛投资拟向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转让其持有的36,758,060股创维数字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813%),转让双方均受同一控制人(林伟建)所控制,且鹏盛投资与林伟建属于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为使上述36,758,060股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林伟建,拟先将其解锁为无限售流通股,在上述36,758,060股过户至林伟建名下后,林伟建再协助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对前述股份转为限售股的手续。

  二、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

  ①鹏盛投资承诺认购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交易或转让。

  承诺完成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②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承诺:各方均遵守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相关的规定,自受让股份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之前不在二级市场减持创维数字的股票。

  承诺完成期限:受让股份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之前。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③鹏盛投资向公司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鹏盛投资以认购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后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鹏盛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承诺完成期限:以认购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后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

  公司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自然人股东并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承诺主体变更,鹏盛投资将不再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函》应当履行的义务,原股份锁定承诺由林伟建承接。

  ④林伟建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函》承诺:A、林伟建从鹏盛投资受让36,758,060股上市公司股份后将继续履行鹏盛投资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即林伟建获得的上市公司36,758,060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自上市后(2014年9月26日)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林伟建所持有的以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36,758,060股股份为限的百分之六十。B、自鹏盛投资所持的36,758,060股上市公司股份解锁为无限售流通股并登记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本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对前述股份转为限售股的手续,并保证在前述36,758,060股股份办理转为限售股手续前,不因本人原因使前述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等可能导致无法办理限售手续的情形,否则本人应向上市公司赔偿人民币1亿元。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所持的36,758,060股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的,转让股份所得款项应全部归属于上市公司。若前述股份无法办理限售手续,本人保证按照本承诺函关于受让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执行。

  承诺完成期限:自鹏盛投资所持的36,758,060股上市公司股份解锁为无限售流通股至重新办理限售流通股期间;自上市后(2014年9月26日)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

  截至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正在严格履行中。

  2、盈利预测补偿承诺

  ①《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原补偿协议”)中认购方承诺,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在华润锦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认购方将根据协议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华润锦华股份对华润锦华进行补偿。

  承诺完成期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

  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自然人股东并履行相关承诺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承诺主体变更,鹏盛投资将不再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原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由林伟建承接,同时林伟敬、谢雄清对林伟建在承担的补偿承诺及可能引致的补偿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②林伟建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函》,谢雄清、林伟敬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出具《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承诺函》中承诺:林伟建将继续履行鹏盛投资在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的补偿承诺,即除因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外,如果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在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每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本人将根据原补偿协议的规定,以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林伟敬、谢雄清对林伟建在原补偿协议中承担的补偿承诺及可能引致的补偿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诺完成期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

  截至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正在严格履行中。

  3、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各方确认(包括鹏盛投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正在严格履行中。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6,758,06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681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1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后,公司将督促鹏盛投资、林伟建尽快办理协议转让手续以及林伟建受让股份后尽快办理股份限售登记。公司将及时披露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

  ■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西南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股东鹏盛投资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本次股份转让中,鹏盛投资未向无关第三方转让其持有权益,系与其股东之间持股结构的调整。林伟建受让鹏盛投资36,758,060股上市公司股份后,将继续履行鹏盛投资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鹏盛投资、林伟建将继续履行原补偿协议中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同时,林伟敬、谢雄清对鹏盛投资、林伟建在原补偿协议中承担的补偿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承诺的变更未实质改变承诺内容,未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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