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2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龚昕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数1,166,652,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42%(其中外资股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4,06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 1,165,159,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8%;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2,800,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1,49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1,2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7、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延期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议案5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6、8涉及分类表决,公司对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单独进行了统计。 议案8涉及关联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829,975,697股表决权股份、控股股东控制的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332,382,171股表决权股份在审议过程中进行了回避表决。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霍雨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2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东旭集团以其控股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科技”)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概况 东旭科技是东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中,东旭集团持股90%,李兆廷先生持股10%。东旭科技委托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广州证券鲲鹏东旭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增持股份情况 2016年2月25至26日,东旭科技通过广州证券鲲鹏东旭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购买了本公司股票4,392,057股,交易总金额29,999,314.22元。 ■ 上述增持完成前,东旭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829,975,697股,通过宝石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票332,382,171股,合计持有本公司30.31%的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1,166,749,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2%。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没有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其他说明 1.东旭科技集团承诺将在法定及相关承诺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