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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

  大厦B座14层1401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子公司

  (一)京基集团的股权结构及控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基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华。

  (二)京基集团的主要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京基集团作为法人企业,其从事的主要业务及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一)京基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

  京基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

  (二)京基集团2012年至201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

  注:京基集团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京基集团将于审计结果出具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2015年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就康达尔起诉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京基集团、王东河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号,具体情况详见康达尔于201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015年12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就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起诉康达尔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46号,具体情况详见康达尔于2015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除上述行政处罚及诉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其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京基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注:京基集团监事暂缺。

  京基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本报告书披露的康达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的《协议书》1的约定,并出于战略目的考量及对康达尔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看好,京基集团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 “陈立松”的股票账户)及王东河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1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康达尔于2016年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林举周”、“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郑裕朋”、“陈立松”的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分别持有的77,387,291股和362,900股康达尔股份。至此,林志(通过其控制的上述13个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于2015年8月3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鉴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上述13个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于2016年2月25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年1月26日,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林志控制的上述13个股票账户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康达尔股份。

  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王东河持有的362,900股康达尔股份。

  2016年2月25日,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京基集团、林志和王东河的一致行动关系。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2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97,061,515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4.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116,196,622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

  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 “陈立松”的股票账户)持有的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及王东河持有的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均为A股普通股,分别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0.09%,京基集团本次增持的价格均为31.93元/股。

  鉴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均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2016年2月25日,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16,196,622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均为A股普通股;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及王东河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股票账户)持有的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及王东河持有的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分别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0.09%。

  2016年2月25日,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三、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5年8月31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对于按照康达尔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应当在行使提案权时或在行使表决权之前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届时不再持有康达尔股份,则以其余各方的一致意见为准。各方在康达尔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按照其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6年2月25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经友好协商,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达尔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如适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016年1月20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38,44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84%)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月20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月18日,并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2月2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18,830,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2%)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1月25日,并于2016年2月2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2月23日,京基集团将其持有的38,206,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78%)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2月21日,并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康达尔股份为95,476,000股,占康达尔股份总数的24.43%。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康达尔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京基集团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4.89%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610,983,966.51元,均以现金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4.89%股份所支付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京基集团通过将其持有的38,206,0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78%)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融入的资金。根据京基集团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资金融入方为京基集团,资金融出方为广州证券鲲鹏越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州证券鲲鹏越鑫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初始交易金额共计850,000,000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2月23日,到期购回日为2017年2月21日,购回期限为364天,购回利率为7.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资金已全部支付完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资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4.89%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康达尔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负债的处置或其他类似重大决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其他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康达尔公司章程条款的提议。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达尔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康达尔独立经营能力,康达尔仍将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基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酒店服务、资产管理等业务,康达尔是集饲料生产、自来水供应、房地产开发、公共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养殖业、房屋及土地租赁、物业管理等多种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集团公司。

  尽管京基集团与康达尔均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但鉴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29.74%股份,而深圳市华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达尔31.66%股份2,即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成为康达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康达尔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2深圳市华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情况详见康达尔于201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京基集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京基集团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方式买卖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京基集团2012年-2014年财务状况3

  3注:京基集团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京基集团将于审计结果出具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2012年-2014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2012年-2014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2012年-2014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瑞华审字[2015]48090107号的《审计报告》,发表意见如下:京基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京基集团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1、京基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京基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5、京基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6、京基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前六个月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京基集团2012-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华

  2016年2月25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梅龙路世纪春城****

  通讯地址: 深圳市泰然九路皇冠体育中心内2栋G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并出于战略目的考量,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 “陈立松”的股票账户)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林举周”、“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郑裕朋”、“陈立松”的股票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持有的77,387,291股股份。至此,林志(通过其控制的上述13个股票账户)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于2015年8月3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鉴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上述13个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于2016年2月25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2月24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股票账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

  2016年2月25日,林志与京基集团、王东河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康达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2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

  2016年2月24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2个股票账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林志(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为“林志”、“陈立松”的2个股票账户)本次卖出的价格为31.93元/股。

  鉴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和王东河均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2016年2月25日,林志与京基集团、王东河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四、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5年8月31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对于按照康达尔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应当在行使提案权时或在行使表决权之前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届时不再持有康达尔股份,则以其余各方的一致意见为准。各方在康达尔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按照其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6年2月25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经友好协商,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达尔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如适用)。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林志

  2016年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签字) : _______________

  2016年2月2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东河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

  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

  大厦A座72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下转B7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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