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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92 股票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债券代码 :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4日,凡在2016年3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行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盐湖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54),将于2016年3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12盐湖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盐湖01。
3、债券代码:112154。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9%,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3年3月6日。
10、付息日:2014年至2020年每年3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99%,本次付息每10张"12盐湖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9.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4.9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4日。
2、除息日:2016年3月7日。
3、付息日:2016年3月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盐湖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邮 编:816000
联系人:李舜
联系电话:0979-8448121
传 真:0979-8434445
2、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联系人:刘艳辉
电 话:010-88091694
传 真:010-8809179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 李燕群
邮政编码: 0755-21899315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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