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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大、中型企业股权激励总额分别不超过企业总股本5%、10% 2016-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曾福斌 辛自强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实习记者 辛自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昨日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将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经国务院确定,我国此前已在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此次扩至全国,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办法》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定位、实施企业条件、激励对象、激励股份来源、激励总额、金额占比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激励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但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办法》称,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但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办法》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办法》将分红激励分为项目分红和岗位分红。对于岗位分红,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此外,为加强激励管理,《办法》称,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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