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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3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王东河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康达尔股份。至此,王东河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于2015年8月3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鉴于王东河和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王东河与京基集团、林志于2016年2月25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王东河与京基集团、林志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2月24日,王东河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362,900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

  2016年2月25日,王东河与京基集团、林志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康达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

  2016年2月24日,王东河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本次卖出的价格为31.93元/股。

  鉴于王东河和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均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2016年2月25日,王东河与林志、京基集团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东河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四、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5年8月31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对于按照康达尔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应当在行使提案权时或在行使表决权之前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届时不再持有康达尔股份,则以其余各方的一致意见为准。各方在康达尔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按照其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6年2月25日,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经友好协商,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达尔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如适用)。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东河

  2016年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东河

  (签字) : _______________

  2016年2月2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18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公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林志、王东河分别送达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披露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志与王东河分别披露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述权益变动报告,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买入林志、陈立松持有的康达尔股份18,772,207股及王东河持有的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均为A股普通股,分别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0%、0.09%,京基集团本次增持的价格均为31.93元/股。

  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披露12名自然人股东的有关信息。

  在权益变动报告中,12名一致行动人应与林志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以同等的范围和标准披露有关信息。

  新闻媒体曾报道,“12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旗下企业员工”,就该等报道,本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京基集团、林志以及12名自然人股东发出《关于提请股东就有关媒体报道及传闻事项予以答复的问询函》,要求上述股东对媒体报道的“12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旗下企业员工”的传闻予以澄清,确认12名自然人是否曾在或正在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任职,如存在上述情形,提请京基集团、林志以及12名自然人股东详细说明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单位、时间和职位等)。截至2016年2月29日,京基集团、林志以及12名自然人股东仍未对上述问询予以回应。

  京基集团、林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京基集团、林志和王东河于2016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媒体报道的“除林志以外,其余 12 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信息,回复称“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上述回复并未详细披露作为京基员工的2名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具体任职情况,也未就其余10名自然人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是否为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员工作正面回应。

  鉴于媒体曾经质疑12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员工,而京基集团对于媒体质疑以及本公司和交易所的问询一直未能明确回复,结合目前京基集团持续与被质疑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发生一系列大宗交易的情形,为消除投资者疑问、澄清事实,本公司希望京基集团能就12名自然人股东在购买康达尔股票时是否属于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员工予以明确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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