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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1TitlePh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2016-03-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根据《宜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宜宾城市发展规划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老厂区的土地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之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原集团老厂区及天亿公司搬迁的议案》、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老厂区停产搬迁的议案》,公司正式启动老厂区的搬迁工作。(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天原集团老厂区及天亿公司搬迁的公告》、《关于老厂区停产搬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1、评估情况:2014年10月,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拆迁损失补偿评估项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川华衡评报[2014]100、101、102号)。此报告经宜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天原集团与宜宾市政府协商确定搬迁损失补偿提供价值参考。具体情况如下:

  (1)天原集团因整体拆迁补偿涉及的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花草树木、存货、机器设备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81,308.23万元。(川华衡评报[2014]100号)

  (2)天原水泥因整体拆迁补偿涉及的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花草树木、存货、机器设备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1,823.60万元。(川华衡评报[2014]101号)

  (3)天原包装因整体拆迁补偿涉及的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存货、机器设备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72.76万元。(川华衡评报[2014]102号)

  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损失评估金额共计345,504.59万元。

  2、前期协议:2014年12月,公司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临港管委会)就整体搬迁中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先行签订了《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并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笔补偿款项60000 万元。(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收到第一笔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3、目前进展:为加快搬迁工作进程,减少因搬迁事项对公司带来的不确定影响,公司通过加大包括技改、优化在内的项目建设对搬迁资产的内部利用,减少了搬迁资产损失金额1.38亿元。公司目前处于战略转型的重要阶段,及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获得搬迁补偿资金对于公司转型升级意义重大。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四届【2015】81号),形成共识部分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94,510.58万元。其中,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补偿金额为96,083.29万元,机器设备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员工安置费用补偿金额为198,427.29万元,因此拟对已形成共识部分先行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损失尚未达成共识部分后续公司将继续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2016年3月4日公司与临港管委会签订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协议》。

  本协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搬迁补偿金额

  老厂区整体搬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94,510.58万元,其中:

  1、直接支付款281,864.97万元。因临港管委会于2014年12月已向公司支付了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款人民币60,000万元,扣减已付款后,还应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21,864.97万元。

  2、代支付款12,645.61万元。

  (二)支付办法和进度要求

  1、直接支付款

  1)临港管委会于2016年3月5日前将补偿资金人民币53,354.39万元转入公司开设的补偿资金专户。

  2)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内部可利用资产搬迁,搬迁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临港管委会将补偿资金人民币79,255.29万元转入公司开设的补偿资金专户。

  3)临港管委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补偿资金人民币79,255.29万元转入公司开设的补偿资金专户。

  4)在公司完成厂区内的安全监管、职工安置维稳和取得环评合格报告后且无重大遗留问题,临港管委会将最后一笔补偿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转入公司开设的补偿资金专户。

  2、代支付款

  对"待工人员薪酬、职工安置费用、无证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合同损失补偿费用",共涉及金额人民币12,645.61万元,临港管委会从补偿款中优先扣除该笔款项设立专户存储,按实支付。公司根据搬迁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金额,向临港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并经临港管委会核实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临港管委会在限额内从专户按实支付。

  (三)协议其他内容

  1、临港管委会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进度付款,如因临港管委会原因未按时付款,临港管委会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段累计计算利息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2、天原集团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内部可利用资产的搬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部可利用资产的搬迁,将向临港管委会支付已实际收到补偿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段累计计算)作为逾期搬迁的违约金。

  四、本次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搬迁补偿款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公司整体搬迁尚未结束,搬迁过程中还将发生费用支出,预计已形成共识的剩余搬迁补偿金额可以弥补相应的搬迁损失,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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