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3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6-01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迁西40MWp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四方支行")变更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胶州支行"),即将原储存在建行四方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交行胶州支行新开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同时注销原建行四方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乙方)及其经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005585018000006326,截止2016年1月14日,监管专户资金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含结余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不得开通企业网银、电话银行、通存通兑,不得开立单位结算卡。甲方到乙方处要求开立企业网银、电话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仅能通过乙方经办支行柜面购买支付凭证并办理支付手续。对于甲方违反约定,自行到乙方其他支行柜面购买支付凭证发生的任何后续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对于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在存单到期后未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或甲方将存单用作质押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按照第七条约定办理更换手续。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6-015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迁西40MWp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四方支行")变更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胶州支行"),即将原储存在建行四方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交行胶州支行新开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同时注销原建行四方支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乙方)及其经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005585018000006250,截止2016年1月14日,监管专户资金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迁西40MWp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含结余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不得开通企业网银、电话银行、通存通兑,不得开立单位结算卡。甲方到乙方处要求开立企业网银、电话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仅能通过乙方经办支行柜面购买支付凭证并办理支付手续。对于甲方违反约定,自行到乙方其他支行柜面购买支付凭证发生的任何后续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对于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在存单到期后未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或甲方将存单用作质押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按照第七条约定办理更换手续。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40版)
   第A002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5版:专 版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聚焦天目药业内乱残局
   第A010版:市 场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2016-03-1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