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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反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4、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三)公司董监高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陈友春、黄雄、于北方、高级管理人员顾洪春、李欣、徐敏、曹飞、钱叶飞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吴建明、庞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顾革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张红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公司监事张恕华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监事周黎霞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参与本次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管计划的董事(薛利军)监事(王春亚)高级管理人员(吴刚、白晓旻)出具的承诺详见(二)资管计划委托人承诺。 二、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出具的承诺 (一)资管计划管理人承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守法经营、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由产品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将代为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该违约金从产品中扣除,以产品总额为限。” (二)资管计划委托人承诺 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情况如下: ■ 上述全体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3、本人在本产品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合法薪酬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河电子、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中的公司董事薛利军、高管吴刚、白晓旻另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4、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a、承诺本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b、承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 c、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若本人所适用薪酬考核方法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e、若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上述委托人中的公司监事王春亚另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之外,与认购对象杨晓玲、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张家书、林超、林增佛、西藏瑞华投资、南方工业资产、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除本人外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股份或减持计划的情况。” Ⅱ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 ■ 上述委托人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3、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4、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河电子、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或代他人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Ⅲ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 ■ 上述委托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形。 2、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4、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6、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Ⅳ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情况 ■ 上述委托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公司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公司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4、本公司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必须按照认缴“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公司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公司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上述委托人孙杨军、隋丹华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产品份额的情形。 2、本人与银河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本人与本产品其他资产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其他资管计划参加对象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4、本人在本产品中委托管理的资金均是合法有效的自筹资金,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银河电子、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5、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必须按照认缴“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比例,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如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本人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5%向本产品资产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6、在银河电子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本人将促使本产品及时、足额缴纳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本产品如未按约定缴纳的,本产品将向银河电子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7、自签订本承诺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产品的认购份额,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通过本产品认购的银河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份额。 8、本人不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7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 涉及认购主体数量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134,498,986股(含)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杨晓玲、张家书、林超、林增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银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基金银河2号资产管理计划、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安-中兵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信瑞丰基金设立的北信瑞丰-南方资产-共进1号资产管理计划。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8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认购对象均已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最终出资人为111名,不超过200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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