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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9】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6)。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监事会于2016 年3月16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鉴于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发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刊登的《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原定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就增加议案后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6年3月31日 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15:00-2016年3月31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者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及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任永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张东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许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袁蓉丽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赵怀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3.1、选举朱奇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3.2、选举鲁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6年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1)法人股东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上述个人股东有效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外,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如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94 2、投票简称:顾地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3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接口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接口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接口;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顾地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累积投票方式,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议案1、议案2及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1)选举非独立董事: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2)选举独立董事: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3)选举监事: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2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5)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它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它议案,视为弃权(如适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宏林 王瑰琦 胡旭 联系电话:0711-3350050 联系传真:0711-3350621 邮编:436099 七、其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一: 回 执 截至2016年3月28日,本单位/人持有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账户: 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出席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人/本单位,其后果由我本人/本单位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 及议案3均采用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编号:【2016-027】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1日已通过专人送达、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档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股东提名朱奇立先生和鲁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现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补选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一致。 详细内容请见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档。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3月3日分别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赵侠女士、公司监事何建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3人,需补选2名监事。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8,71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22.78%)提名鲁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股东张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92%)提名朱奇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同意朱奇立先生、鲁强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经公司监事会审查,认为朱奇立先生、鲁强先生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3月16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1、朱奇立,男,1956年7月出生,硕士学位。曾任空军第四飞行学院训练团机械员,运城盐化局四厂水汽车间书记、四厂劳服公司总经理、工会办公室主任、运销处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调研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朱奇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2、鲁强,男,1985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现任晋中市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曾任太原顺宝行宝马4S店大客户经理,吕梁顺宝宝马4S店市场经理兼内训师,长治顺驰路捷路虎4S店市场总监。 截至目前,鲁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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