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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6-01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一广场

  部分国有土地被收回并获补偿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宁波市政府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山路(机场路至世纪大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甬发改审批[2014]161号)》和《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关于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协调备忘录》文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权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合计1368.40平方米列入政府拆迁范围。2016年3月21日,广场公司与宁波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签订了《天一广场部分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广场公司位于天一广场的1368.40平方米国有土地将被收回,按政府评估价值将获得人民币45125662元的补偿款。

  被收回土地概况:

  1、土地位于海曙区中山东路188、190号,碶闸街170-186号(双号),棋杆巷37、41、63、42、52、56、58、62、74号5b,5c ,委托宁波市海曙区土地勘测所土地测量成果报告反映,需被收回国有土地面积1143.8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使用情况为自用。

  2、土地位于海曙区中山东路164-166号,棋杆巷2-34,3-29号,碶闸街171-185号(单号)6a,6b ,委托宁波市海曙区土地勘测所土地测量成果报告反映,需被收回国有土地面积224.6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出让,使用情况为自用。

  被收回土地评估情况:根据委托评估单位宁波市甬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甬海评字Z20150014号、甬海评字Z20150015号),上述被收回土地评估金额分别为 37166972元和7958690元,合计补偿资金为45125662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等相关规定,上述补偿收入45125662元扣除被拆迁土地(投资性房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净额4592993元,余额计入2016年当期损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 月22 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6-010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为诉讼案件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779,095,392.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处受理阶段,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于2016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并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次诉讼受理法院名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诉讼案件原告:宁海宁房

  诉讼案件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案件事实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竞得了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6350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宁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按该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宁房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付清了第一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陆亿叁仟万元。

  宁房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在宁海县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宁海宁房于2011年3月17日向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付清了第二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陆亿叁仟万元,并于当日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一份,自此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

  按照上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受让方即宁海宁房按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将出让的土地交付给宁海宁房,如逾期交付的应按照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1%。/日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付超过60日经催告仍无法交付的,则宁海宁房有权解除合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宁海宁房并可要求损失赔偿。但是,时至土地交付日即2011年6月17日,由于该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议、农户尚在耕种等纠纷,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向宁海宁房交付该块土地。之后,宁海宁房曾多次发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予以催告,要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切实履行土地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均未果。

  期间,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宁海宁房不但已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价款,还另行向当地的税务、财政等部门实际支付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合计人民币39,546,387.50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2016年2月)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立即解除宁海宁房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240,000,000元;

  3、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余部分计人民币1,140,000,000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止为人民币359,549,005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清单),之后发生的利息损失按实计至上述价款实际返还日止;

  4、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实际损失计人民币39,546,387.50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2016年2月,之后发生的税款损失按实计至合同解除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上述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779,095,392.50元。

  (三) 诉讼请求理由

  宁海宁房认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不按约向宁海宁房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是不履行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严重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宁海宁房为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宁海宁房有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该土地出让合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理应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宁海宁房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处受理阶段,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2日

  备查文件

  (一)行政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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