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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债券代码:112166 债券简称:12河钢02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2河钢02”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二5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河钢02",债券代码"112166")2015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25日。凡在2016年3月25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发行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二为5年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河钢02

  3、债券代码:112166

  4、发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2.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5.16%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3年3月2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河北钢铁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6%。每1手"12河钢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2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4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5日

  2、本次除息日:2016年3月28日

  3、本次付息日:2016年3月28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6年3月25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2、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164 债券简称:12河钢01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2河钢01”2015年

  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一3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河钢01",债券代码"112164")将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的摘牌日为2016年3月24日,兑付兑息登记日为2016年3月25日。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发行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一为3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河钢01",债券代码"112164"),将于2016年3月27日期满3年。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现将本次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八、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河钢01

  3、债券代码:112164

  4、发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7.5亿元。

  6、债券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4.9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3年3月2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2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河北钢铁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九、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1、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37.5亿元,即每10张"12河钢01"兑付人民币1000元。

  2、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按照《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90%。

  每1手"12河钢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10元。

  十、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6年3月24日

  2、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5日

  3、兑付兑息日:2016年3月28日

  十一、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十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十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8735

  传真:0311-66778711

  2、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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