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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6-008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华先生主持,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拟变更公司董事杨华、董事李再荣、董事何永星在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路人防”)设立时关于盛路人防业绩补偿所作的承诺,关联董事杨华、董事李再荣、董事何永星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战略考虑及盛路人防实际的经营状况认真研究决定,同意公司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04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盛路人防的净资产人民币50,160,414.60元为依据,将持有的盛路人防100%的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程忠和,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变更杨华、李再荣、何永星在2012年底设立盛路人防时所作出的承诺,变更后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华、股东李再荣和何永星承诺:公司投资设立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自募集资金转出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 36个月合计投资收益若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其差额将由李再荣、杨华、何永星按2:1:1的比例用现金补偿给上市公司。”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盛路人防股权,盛路人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全资子公司的生产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沙井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为支持子公司发展,公司同意为合正电子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融资管理制度》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在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6-0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锦辉先生主持,会议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路人防”)100%股权符合相关程序及法规,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股东申请变更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6-010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

  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人民币6,000万元,出售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路人防”)100%的股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交易实施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在湖南岳阳县工业园区设立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盛路人防100%的股权,盛路人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的战略考虑及盛路人防实际的经营状况,公司决定出售盛路人防100%股权,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04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盛路人防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160,414.60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以盛路人防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以6,000万元定价,出售盛路人防100%股权给自然人程忠和。此次转让盛路人防股权,预计对合并报表产生投资收益约1,000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转让收回的投资款项将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出售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盛路人防股权,盛路人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华、李再荣、何永星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程忠和

  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金星村

  身份证号码:43068119640817****

  程忠和现任广西百盛通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汨罗市阀门厂经理,并于2012年开始在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兼职),担任销售和工程管理技术顾问。

  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对方程忠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盛路人防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再荣

  成立时间:2012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出资方式:超募资金

  注册地址:岳阳县城关镇工业大道生态工业园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30621000015854

  经营范围:防护设备、通风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开发、人防指挥所及疏散基地工程建设(上述项目中涉及资质许可的凭本企业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安防工程设计,设备销售、施工和维护;通用机械产品及器材、建筑材料、通信器材销售;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油脂加工设备设计、安装。

  盛路人防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

  出售完成后,盛路人防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

  (二)盛路人防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盛路人防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盛路人防100%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路人防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盛路人防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盛路人防对公司形成非经常性占用款项500万元。若本次交易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不再持有盛路人防股权。就此,交易对方程忠和已出具承诺函,承诺盛路人防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前述款项。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湖南人防原为盛路通信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本次交易定价以湖南人防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确定,湖南人防100%股权的定价为6,000万元。

  (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

  1、受让方分三期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下称“一期股权转让款”);

  受让方支付一期股权转让款后20日内湖南人防应开始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40%(下称“二期股权转让款”);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40%(下称“三期股权转让款”)。

  (三)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已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

  2、协议成立后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受让方有权机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

  3、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之原则,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以确保本协议之生效及获完全执行,并避免采取任何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行为。

  五、出售资产涉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

  2012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杨华、股东李再荣和何永星承诺:如果投资项目,自募集资金转出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 60个月合计净利润若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其差额将由李再荣、杨华、何永星按2:1:1的比例用现金补偿给公司;且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权益不发生变化。

  盛路人防2012年12月开始筹建,2013年10月07日竣工搬厂试投产,2014年03月07日,获得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69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开始正式生产。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放缓,人防资质全面放开,人防业务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盛路人防虽然积极采取措施适应市场需求,力求寻找更适合企业的方向发展,然而三年的时间内,盛路人防在经营上一直未能取得重大突破,未能将自己的技术研发能力转化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有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一直没有形成合理完善的产品销售链。若继续持有盛路人防,既不利于对人员及生产的管理,也会带来维持经营而产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和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成功强化了公司在汽车电子领域及军工领域的业务布局,逐步实现经营多元化发展,完善公司产品链,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目前,公司围绕通信产业军民两用,汽车电子车网互联方向发展迅猛,15年业绩取得了新的突破,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及时剥离发展滞缓的人防业务,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改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构建波动风险较低且具备广阔前景的业务组合。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三条规定:“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为了更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基于原承诺中公司投资盛路人防项目五年实现5000万净利润,年投资收益率为20%,盛路人防运营三年,应实现投资收益3000万元,公司拟对公司控股股东杨华、股东李再荣和何永星的承诺作以下变更与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杨华、股东李再荣和何永星承诺:公司投资设立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自募集资金转出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 36个月合计投资收益若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其差额将由李再荣、杨华、何永星按2:1:1的比例用现金补偿给上市公司。

  本次由盛路通信出售盛路人防100%股权的交易,公司预计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约 1,000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承诺投资收益与实现投资收益的差额将由李再荣、杨华、何永星按2:1:1的比例用现金补偿给上市公司。该补偿支付自承诺变更后12个月内执行。将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六、出售资产的原因、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2年12月,盛路人防开始筹建,2013年10月07日竣工搬厂试投产,2014年03月07日获得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69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后正式生产。盛路人防自成立至今的项目投资计划时间已实施近3年,但是,盛路人防的经营状况离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存在较大的差距。

  1、房地产行业形势变化使人防业务市场日益缩小。2014年开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经济环境呈现低迷状态,经湖南省人防办统计2014年人防市场业务总额近4亿元,而预计2015年人防市场业务总额约2亿元,同比大幅减少。人防业务市场的急剧缩小,给盛路人防业务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人防资质全面放开,致使获批人防资质企业蜂拥而入,加剧了市场业务价格恶性竞争,人防业务利润日益下降。在保证质量的同时,盛路人防业务的利润空间日益缩小,极大地影响了盛路人防的经营利润。

  3、盛路人防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足,难以发挥技术人才优势,同时面临着管理、技术、销售团队的核心人员流失等风险。盛路人防短期内难以迅速占领市场,市场的突破和销售的推广存在不确定性。

  4、经协商谈判,公司拟将持有盛路人防的100%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程忠和。

  本次资产出售,是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对个别业务做出的适时调整,有利于及时剥离发展滞缓的业务并有效止损。公司预计从本次交易中获取投资收益约 1,000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本次资产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将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一方面优化了公司现有的资产结构,有利于优化公司子公司布局,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整体竞争实力,改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战略发展要求,集中精力发展公司军用、民用通信产业和汽车电子等相关优势产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及长远发展规划。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就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路人防100%股权事项聘请了专业的审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审计,并按照审计的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协商确定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格,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利益。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符合相关程序及法规,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与此相关的公司董事杨华、董事李再荣和董事何永星在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关于盛路人防业绩补偿所作承诺的变更事项,在结合全资子公司盛路人防经营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履行原承诺将不符合盛路通信的当前利益,也不利于盛路通信的未来发展,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东对变更承诺的原因分析以及公司对股东变更承诺所造成影响的分析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变更相关承诺。本次变更相关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前述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符合相关程序及法规,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股东申请变更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华、李再荣、何永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事项亦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本次资产出售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资产出售的作价以湖南人防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后一致确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涉及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律师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作价以盛路人防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后一致确定;除上述已披露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及公司变更控股股东杨华、股东李再荣和何永星的承诺事项的议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各方均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路通信出售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专项核查意见

  5、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6-011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31日

  (六)出席对象:

  1、凡2016年3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七)会议地点:公司九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路人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注:上述议案1,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3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4月5日(星期二)(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进业二路四号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1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嘉

  2、联系电话:0757-87744984

  3、传真号码:0757-87744984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一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说明: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6年3月3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人(或单位)持有盛路通信(002446)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附件三: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46”。

  2、投票简称:“盛路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盛路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1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1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1.01,1.02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1.02,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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