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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不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对公司没有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明先生、邵建佳先生、邵建聪先生的通知:2016年3月18日,新余兴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兴和”)与邵建明先生、邵建聪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余兴和将其持有的公司247,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8%)分别转让给邵建明先生和邵建聪先生。其中,132,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转让给邵建明先生,114,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转让给邵建聪先生。转让完成后,新余兴和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情况 ■ 注1:海印集团全称广州海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是邵建明先生、邵建佳先生、邵建聪先生,持股比例为65%、20%、15%。 注2:邵建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 注3:邵建聪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本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名称:新余兴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号码:360502310012724 企业性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新余市劳动北路 执行合伙事务人:邵建明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2日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财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余兴和的合伙人为邵建明先生、邵建佳先生和邵建聪先生,出资比例为65%、20%、15%。 (二)受让方 邵建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105************,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 邵建聪,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105************,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新余兴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甲方) 受让方:邵建明(乙方之一)、邵建聪(乙方之二) (二)协议的主要条款 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海印股份13,229万股(占总股本的5.8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之一,将其持有的海印股份11,471万股(占总股本的的5.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之二。 2、转让价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4.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85,600,000元(大写:拾壹亿捌仟伍佰陆拾万元整)。 乙方之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4,992,000元,(大写:陆亿叁仟肆佰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乙方之二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50,608,000元,(大写:伍亿伍仟零陆拾万捌仟元整)。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不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没有影响。邵建明先生、邵建佳先生、邵建聪先生三人系兄弟关系,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受让方之一邵建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其受让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新余兴和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对新余兴和进行担保的情形;新余兴和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或者新余兴和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邵建明先生、邵建聪先生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就该等公告相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新余兴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兴和”)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对新余兴和进行担保的情形;新余兴和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或者新余兴和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 补充后的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更新后的《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邵建明先生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补充。现将补充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如下: 1、原报告书“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原文为: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补充后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人承诺以合法自有资金支付。 二、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行使的特殊安排。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之间自愿交易行为,不涉及海印股份内部审批程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海印股份的股份符合海印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海印股份权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补充后的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更新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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