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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05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2016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下午15:00 至2016年3月21日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卫林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公司2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共计197,40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81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所代表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76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7,40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97,390,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4,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赵焕琪、叶树理先生分别向大会作了 2015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

  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056号

  致: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唐金龙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6年3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6年2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16年3月21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公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97,40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8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所持股份 197,3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67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6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唐金龙 侯为满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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