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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13号TitlePh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6-03-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16年3月18日、3月21日、3月22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书面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和相关方,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生产装置全面停产,生产经营未发生好转。

  (四)经公司自查及书面函询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公司股票异动期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16年2月16日,公司刊登了《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天投")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截止目前,该事项无最新进展,公司未收到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该申请的通知。该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和相关方书面函询,除本条第(五)项所述内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近期不存在涉及本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发布了《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约-46,800至-57,000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约-131,600万元至-141,300万元。

  (三)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1、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司法重整,法院是否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6年2月15日,四川天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司法重整的申请。该重整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接到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该申请的通知。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停牌的风险。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最先触及下列时间点时实施停牌:

  ①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将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上市规则13.2.7、13.2.8的规定,公司应于收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文件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于次一交易日停牌,并及时披露重整受理公告,自公司披露重整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20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②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14.1.1和14.1.3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2015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为2016年4月29日。

  特别提醒投资者:若在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之日,仍未取得法院裁定受理司法重整,公司股票将按本条第②点规定停牌至暂停上市,投资者将不再享有本条第①点所述的20个交易日的交易机会。

  (2)根据上市规则13.2.8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但若法院未在公司2015年报披露前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公司又因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的,在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后,公司股票也无法复牌,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3、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如果成都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成都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4、股票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1)股票暂停上市风险。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由于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15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1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截止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更正、补充之处,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的2015年报为准。

  按照上市规则14.1.1和14.1.3的规定,若公司披露的2015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15个交易日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①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②公司在披露2015年报后,若公司股票因2013、2014和2015年连续三年亏损和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出现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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