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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投资 公告编号:2016-21TitlePh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暨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通知公告》、《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下午15:00 ~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 。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国际10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14,586,699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所持(代表)股份97,08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6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代表)股份95,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所持(代表)股份1,90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066%;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23人,所持(代表)股份1,90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908,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6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唐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08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08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08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08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08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8,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临时提案》(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大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0,9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906,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 唐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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