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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2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6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6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0366号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2016年2月29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 申请材料显示,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远大物产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及至正投资分别与光大富尊签署《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及至正投资作出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质押合同、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上述谅解备忘录是否具有约束力,质押解决的期限、是否为无条件解除,解除质押安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2)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金波为上市公司董事,至正投资出资比例最高的股东为金波,多名交易对方持有经略投资等股权。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等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以及至正投资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经营的石化、塑料、天然橡胶、有色黑色金属、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产能过剩影响,市场价格因此也持续走低;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确定性上升,价格波动幅度增大,市场交易的风险放大,远大物产报告期投资收益对净利润影响较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现货大宗商品交易的市场占有率。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盈利情况,补充披露远大物产期货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合理性。3)结合远大物产相关金融工具产生的各项风险,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补充披露风险敞口及在报告期发生的变化,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主要以期现结合方式实现盈利,收益法评估评估增值率1039.53%,预计远大物产未来五年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0%。请你公司:1)分主要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2016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收益法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2)结合近期同行业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申请材料显示,远大物产自2012年历经9次股权转让,1次增资,其中两次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股权转让目的均为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激励公司内部员工。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股权转让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价款支付情况、工商登记是否已完成。2)补充披露评估基准日后的两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与本次交易差异的合理性。3)结合股权转让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相应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1,316,414,052元,用于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等,其中远大物产已就上述募投项目取得由宁波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需履行其他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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