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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042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3月24日14时30分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4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15:00 至2016年3月24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 6、会议的召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521,0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24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87,8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4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1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8,608,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97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092,4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7492%。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012,44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59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弃权2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52,495,9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66%;反对票59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4%;弃权票2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7,959,14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647,2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52,442,66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2%;反对票647,2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1%;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7,824,24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9%;反对731,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52,307,76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1%;反对票731,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775%;弃权票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和张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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