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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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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16-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2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建投能源股票。

  4、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拟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5、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 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3818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7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345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5.56%,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5855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94.44%。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为6200万元,每份份额为1.00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建投能源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日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资管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受托资产。该定向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6200万元。

  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拟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以该定向计划的规模上限6200万元和公司2016年3月23日的收盘价8.79元测算,该定向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705.35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39%。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的锁定期。该定向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定向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该定向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该定向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定向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资金汇集及托管账户,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8、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被挪用。

  八、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该定向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原则上,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3、锁定期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界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现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者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予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6)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7)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下达降职、降级决定的当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兴证资管设立的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九、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的受托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向计划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初始规模上限为6200万元

  4、委托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建投能源股票(股票代码:000600)

  8、存续期限: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可展期。本定向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定向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定向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定向计划。

  9、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10、特别风险揭示

  (1)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2)管理期限不确定的风险

  当发生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变现等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本计划的情况时,本计划面临提前变现及提前终止风险。

  同时,当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管理期限可能进一步顺延。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关于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收益如何纳税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原则上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暂不纳税。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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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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